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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私自更改入户门为外开式,业主将邻居诉至法院
作者:李可人 律师  时间:2022年03月14日

基本案情:

夏某和邱某系相邻邻居,被告邱某在房屋装修时未经夏某同意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。夏某认为邱某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更改了入户门的打开方向,不但侵占了公共空间,也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,故将邱某诉至法院,要求邱某恢复入户门的打开方式,将房屋入户门由向外开恢复至向内开。


法院认为:

夏某房屋与邱某房屋相邻,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,入户门距离较近且成垂直夹角,现邱某的房屋入户门变更为外开式,在其入户门开启的状况下,将遮挡住夏某房屋入户门的一部分,虽然遮挡范围不大,但存在给夏某造成出行危险的可能性。邱某未经夏某同意即更改了入户门朝向显然不妥,切更改入户门朝向的行为需以夏某对自身权利进行限缩为条件,假使夏某亦更改了入户门朝向则势必给邱某出行造成重大障碍,故为保证邻里通行便利,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,双方均需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原始状态,以维持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。故法院判决邱某恢复入户门的原始朝向,将外开式改为内开式。

律师建议:根据《民法典》二百七十一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,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,享有权利,承担义务;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。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,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。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,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,妥善、维修、养护、清洁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,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、财产安全。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、环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,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。因此,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作为专有部分的权利人,首先承担的义务即不得对建筑物进行不当毁损,如:破坏建筑物结构、承重部分,对非承重墙进行改造、侵占公共空间等。不得对建筑物进行不当使用,如:违反善良风俗改变原有专有部位的用途和使用目的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,如:破坏住宅卫生、安宁等。所以,当业主有出现上述等问题,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,要求该业主恢复原状。